问答题 17分

2013年12月4日,劳动合同终止前人部经理王力找到马静,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马静,马静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当场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月10日,马静...

2013年12月4日,劳动合同终止前人部经理王力找到马静,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马静,马静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当场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月10日,马静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2013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正当马静同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时候,马静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12月23日上午,马静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马静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马静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时送交请假条,并且没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对于公司的上述做法,马静感到非常不解,于2013年12月28日愤然向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马静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12月31日方才到期,职工在合同有效期内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且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于是,马静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公司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因此,对马静的请求,公司将不予理睬。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马静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否顺延至医疗期满?(2分)理由是什么?(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