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分

谢某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C区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谢某是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 2007年4月1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区...

谢某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C区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谢某是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 2007年4月1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区分局(以下简称C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谢某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同年4月13日,C区分局对谢某经营的重庆市珍阁连锁大药房永川邦秀加盟店进行检查,发现谢某库存有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C区分局当即对其库存的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了清理,向谢某出具了物品清单,并向其送达了先行保存物品通知书。 2007年7月10日,C区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了谢某,7月13日,谢某进行了陈述申辩。


同年10月29日,C区分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谢某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并进行了送达。谢某对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07年1 1月9日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书。谢某收到后不服,于2008年1月5日向重庆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购进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并存放于仓库中,因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器械是用于其他用途,所以应被认定为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这种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依照此条例对原告进行处罚符合法规规定。故法院作出了维持被告处罚决定的判决。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谢某仍然不缴纳罚款,某区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


1.C区分局在对原告药房进行检查并对违法医疗器械进行先行保存时,要遵循什么程序?


2.C区分局在作出罚款决定后,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


3.在符合上述第2题答案的情形下,C区分局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按什么程序处理?


4.本案中,谢某提起了行政诉讼,若在诉讼过程中,C区分局申请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法院应如何处理?


5.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可否提出补充证据申请?请说明理由。


6.若谢某在提起上诉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如何处理?